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会议”)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校党委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非党员的校级领导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提交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校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一般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并注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规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全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二是参加会议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全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党政办公室记录在案,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由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2016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