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6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7-30浏览次数:2081

 

 

 

 

党办字2019〕20号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6条措施》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6条措施》,业经2019年5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立即施行,有关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以优良作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安徽医科大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6条措施


为深入整治我校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1.大力精简文件。发文应当确有必要,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出台学校公文处理简明规定(见附件1),规范发文类型、程序。可通过会议、面谈、电话、网络办公平台等部署的事项,一般不再发文。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能以部门行文的,不得升格为学校名义行文。能以纪要、信函、“白头件”等形式制发的,不制发文件。弘扬“短实新”文风,确需发文的简明扼要。确保校级文件比上年度减少20%以上

牵头单位:校党政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2.强化会议管理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能通过面谈、电话、网络办公平台等途径布置的工作,一般不开会。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时间接近、参会人员交叉的会议尽可能套开。针对专项工作召开的专题会或协调会,只安排直接相关部门参会,减少陪会。一般不安排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会。必须要开的会,科学安排议程,限定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全校性大会时间不超过90分钟,一般会议时间不超过60分钟。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3.整合考核体系。统筹省委对学校的发展、党建“两个一百分”综合考核和学校对二级部门(单位)的发展、党建“两个一百分”综合考核,将学校年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不再单列。除上级明确要求开展的考核外,一般不再开展专项考核,能合并的同类事项一律合并,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进一步规范校内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不搞没有实际作用的检查、评比、表彰。充分运用考核评价成果,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动真碰硬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4.强化督办落实。严禁“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对上级要求,确保件件落实到位;对学校作出的工作安排,必须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工作职能有交叉或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同办理的事项,应密切协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工程建设管理、招标采购、校园设施报修、学生资助等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各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限定工作时限,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办理师生群众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需协同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全程协调办理,不得一推了之。学校强化督查督办工作,督查督办情况与各部门(单位)发展、党建“两个一百分”综合考核成绩挂钩(扣分办法见附件2)。

牵头单位: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学生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5.定期公布“放管服”清单。在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政策文件,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进行系统梳理,定期公布“放管服”清单(2019年第一批清单见附件3),简政放权、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既为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堵“后门”,又为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开“正门”。涉及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政策,在制定出台政策前,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同时加强政策推行的宣讲和解释。

牵头单位:校党政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6.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学校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领导集中整治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措施精神进行排查和整改,立行立改,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存在违反上述措施的现象,可向有关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反映,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能够自行处理的及时进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报领导组研究决定。

以上措施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