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查玮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学校法治水平,严格依据《宪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内对外处理涉及学校利益的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涉及学校利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

第四条 法律事务处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二级单位为涉案法律事务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及有关法律事务;校党政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案涉各部门、把握案件各流程、归档有关资料。

第六条 凡以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名义处理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呈报。法律事务发生后,承办单位须如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呈报表》,并附基本材料,交至校党政办公室法制科(以下简称法制科)。

(二)预审。法制科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协调外聘法律顾问与承办单位对接。

(三)材料收集与整理。在学校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承办单位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整理可以证明该项法律事务全部事实的请批件、上级批复、会议(会谈)纪要、合同文本、备忘录、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图表、凭证、单据、发票、音像资料、照片、媒体资料、网上资料、文字笔录、物品、经办人和知情人联系方式与相关证件等。

(四)论证汇报。承办单位收集材料完毕后,法制科协调承办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对接、会审论证,外聘法律顾问就该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提出书面的初步方案,承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示,批示意见送校法制科留存。

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认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的,由承办单位拟定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处理。根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校领导研究同意的处理方案,承办单位和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前,承办单位或外聘法律顾问应于每个月初前5日内将上月法律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定期向法制科通报,并附送有关材料。

(六)归档。每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对法律事务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将相关资料全部整理一份报法制科留存。  

第七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为被告(或第二被告)、被申请人、执行(含协助执行)、保全、取证等法律文书,由法制科统一签收、登记。校内各二级单位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应于接收当日复印一份至法制科。

法制科完成登记后,将法律文书转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程序操作。

对于诉讼、劳动仲裁、行政听证与复议等法律事务,承办单位须在三日内呈报。

第八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法律顾问聘任、专家咨询等日常法律事务运行工作,具体案涉法律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出台的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